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 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职能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和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按以下职责划分查处:
1.一城五镇(城市规划区及三甲、米山、河西、马村、寺庄五镇所在地规划区,下同)范围内的,由执法局查处。
2.一城五镇范围以外,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查处。
3.一城五镇以外规划手续齐全,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国有土地上由住建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查处。
4.城市规划区内非农居委的个人违法改扩建行为,由执法局查处;农居委个人违法改扩建行为由办事处、居委会排查制止,对不听劝阻者由办事处和执法局联合打击查处。
5.重大违法建设项目,提交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查处。
(三)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按以下职责划分进行查处:
1.为未取得或不按照规划条件的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放线和勘察设计现场指导服务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查处;提供商品混凝土供应的,由市住建部门组织查处。
2.未取得或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由规划部门组织查处。
3.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按执法区域职责划分由住建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四)国有土地上违规预售、销售房屋的,由市住建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违规预售、销售房屋的,由市国土部门查处,各乡(镇、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住建部门不得为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办理房产证。
(五)通过手机、网络为违法建设发布广告的,由市经贸部门查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建设偷漏税的,由税务部门查处。
(八)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可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为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置预警机制,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加强涉嫌房地产类非法集资等诈骗案件侦办。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和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 工商、公安消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为从事违法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广告经营者不得为违法建设经营活动发布广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 供水、供电部门为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时,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正式审批文件。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供电、供水等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制止和控制措施,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打击查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可不再受理和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设计、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单位拒不接受处罚,且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停止受理建设报件、降低资质等级,或三年内不得在高平市承揽(建)任何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部门为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断水、断电的,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参与违法建设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有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在查处违法建设中顶风作案进行违法占地建设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