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
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
①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③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政府特困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仍然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④家庭成员有实际收入,但因患大病、重残等刚性支出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
⑤两个以上成员患重大疾病无钱治病不能提供医疗费用单据或者医疗费用较少,确实困难的家庭。
⑥主要成员失能或者卧床不起生活状况陷入困境,但无医疗支出的家庭。
⑦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的其他特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有所在地救助管理站(所)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助、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救助一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因不同事由连续造成家庭或个人临时性困难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哪些情形不予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拒绝有关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家庭和个人;
(3)虽然个人医疗费用等项支出较大,但其家庭富裕能够自救的对象;
(4)火灾引发的是经营性场所的;
(5)因违法犯罪承担民事赔偿后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6)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救助的情形。
办理临时救助有哪些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保、五保对象的,也可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组成调查小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的具体情况进行入户调查。
(3)调查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填写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4)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同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