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2014-2018年实施方案>和<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开发办〔2014〕15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104号)、《中国人民银行高平市支行 高平市财政局 高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高平市扶贫开发中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高平办事处关于在全市推进“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高银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现将《高平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平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高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高平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流程,提高操作性,激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财政或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对各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扶贫开发中心在银行开设专户,将列入本级预算的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为8倍以上。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所有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由市财政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及信贷需求,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及补充途径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市财政专项投入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因风险补偿金使用或扶贫小额信贷增长较快,以致风险补偿金相对不足时,次年,市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应优先安排资金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充。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期限至2020年。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条 市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议事规则、风险补偿金操作细则等相关制度。
2、审议、批准本季度贷款银行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以及资金划拨银行。
3、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充资金缺口。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市扶贫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受理贷款银行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组织召开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且已持续追索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且已经追索6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即可向市扶贫部门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冲抵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催收通知书》;
4.贷款本息损失原因。
第十四条 市扶贫部门每季度后10日内组织召开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上一季度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集中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市扶贫开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出具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依据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向贷款银行划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损失。
第十六条 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参加保证保险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由承保保险公司、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70%、20%、10%的比例分别承担;未参加保证保险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银行按20%、8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七条 当贷款银行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5%时,银行应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政府部门应积极帮助银行协调清收。
第十八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贷款银行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保密,避免信用风险扩大,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扶贫开发中心、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等方法,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制度,由市扶贫开发中心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包括放大倍数、贷款对象还款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情况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