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性权力8项)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情形 | 问责依据 | 备注 |
1 | 其 他 类 |
行政复议 【流程图】 【防控图】 |
【法律】《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口头或书面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调查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5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2名以上人员审理,调查取证时,不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3.决定责任:审理人员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意见,报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按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对涉及行政赔偿的,一并处理。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 4.送达责任:按法定时限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 1-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2-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2-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3-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3-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4.《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 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5.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报复陷害的; 6.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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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 他 类 |
行政检查 【流程图】 【防控图】 |
【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4.《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11.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12.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13.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14.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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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 他 类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流程图】 【防控图】 |
【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1.调查责任: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作出决定,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明确、具体,有针对性。 3.送达责任:将责令改正书面通知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未整改的,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2.《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4.《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11.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12.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13.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14.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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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 政 强 制 |
抽样取证 【流程图】 【防控图】 |
【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1.立案责任: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抽样取证。 2.调查责任: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物品是否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 3.审查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 5.执行责任:通知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开具物品清单,制作笔录并签名盖章。收集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将样品送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3.《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 5.《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7.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8.泄露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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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 政 强 制 |
加处罚款 【流程图】 【防控图】 |
【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1.催告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标准和给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依法送达。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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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 政 强 制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流程图】 【防控图】 |
【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1.立案责任: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物品是否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 3.审查责任: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 5.执行责任:当场清点,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制作现场笔录。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损毁或转移证据。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转入行政处罚程序、采取其他措施或解除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3.《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 5.《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7.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8.泄露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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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 政 处 罚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流程图】 【防控图】 |
【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时,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警告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7.执行责任:让当事人签写送达回执,书面警告附在卷宗中。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监督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3.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7.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10.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11.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12.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13.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5.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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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 政 处 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流程图】 【防控图】 |
【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时,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依法吊销。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监督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3.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7.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10.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11.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12.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13.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5.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6.《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